一、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冯雨春[1](2019)在《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本文选取了信用证诈骗罪司法适用中常见的一些疑难问题予以分析,对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四种不同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形式进行了剖析,对单纯骗取信用证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行为,并使用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
项婷婷[2](2019)在《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文中指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着,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
古加锦[3](2014)在《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应采取“排除意思”说和“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说。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对于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引起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最主要原因的实行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对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但在有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相应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既存在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也存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贷款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盗窃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犯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牵连犯和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的,构成牵连犯。应以实际所得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慎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的理性选择。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票据的行为,是指利用票据的功能与效用,骗取他人财物,并侵犯了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权利,损害了票据信用的行为。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的时间无论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前或者之时,还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后,只要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是为了支付取得对方财物的对价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支付合同价款或作合同担保,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信用证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已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该罪的既遂标准。“骗取信用证”不仅应当包括欺骗开证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为其开具信用证,而且应当包括骗取其他人持有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就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行为人还须有“使用”该信用证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既遂;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可能存在三种定性情形: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民事欺诈行为。骗取“打包贷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是扩大解释的结果。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包括出售、转让、出租信用卡等情形。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体范围并没有限制。虚构保险标的之表现形式包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实行的认定,应采取“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开始实施说”。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应对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增设“其他方法”作为其“兜底”的行为类型;应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刑法第195条第(3)项修改为“使用骗取的信用证的”;应增设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应删除保险诈骗罪有关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应删除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应删除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的规定;应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将其修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取消金融诈骗罪的个人犯罪有关罚金刑最低数额的刑法规定;应对保险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增设罚金作为附加刑;应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怯帅卫[4](2014)在《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文中提出信用证诈骗罪类型较多,应从行为方式、行为人主观状态等各个方面入手认定处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行为属民事违法行为,不应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的行为,应定为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属结果犯,应以占有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既未遂标志。此外,在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时,还要注意其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相近犯罪的区别。
古加锦[5](2013)在《信用证诈骗罪相关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此引起了该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这一争论关系到该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对于"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在"骗取信用证"的对象是谁、"骗取信用证"之后是否还需要"使用"行为、"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哪些情形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的、合法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作为担保骗取银行的"打包贷款"的,应当如何定性,意见并不统一。
孙学雷[6](2011)在《论信用证诈骗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追求高效,金融市场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信用证这一交易方式的产生,信用证作为具有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的一种重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就成了贸易商们的首选,但基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不可避免的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极大的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造成了重大的侵害。我国关于信用证管理的相关法律不多,立法也相对滞后,从现实意义上来说,研究信用证诈骗,以期能获得对诈骗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惩治,这对于社会信用及国际商业诚信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层面来说,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这类现象对于明确我国当前形势下的信用证刑事立法及未来走向,以及如何合理有效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寄希望于通过对信用证诈骗的构成要件及产生原因的探究,寻求实现信用证诈骗方面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求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促使国际商业环境中诚信氛围的形成,保障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目前对于信用证的规制主要是国际惯例,各国在信用证诈骗的立法上各有特点。另外对于信用证适用中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如金融诈骗罪与其的区别以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入罪的必备要件,都是目前理论界中一直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信用证诈骗”问题的分析研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予以界定,以期使其进一步清晰化,并进一步分析信用证诈骗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二,详细分析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入罪的必备条件,对犯罪的主体要求及客观行为等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合理的界定信用证诈骗罪提供理论支撑。三,通过信用证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等犯罪的关系的区别与分析,明确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四,通过对南德集团案中的两个疑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求能为实践中的信用证诈骗罪提供理论支撑。最后本文针对以上的分析提出制定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刘宪权,王玉珏[7](2011)在《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高冰洁[8](2010)在《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手段,信用证被大量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但由于信用证自身的复杂性及其游离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性特点,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许多犯罪人都把犯罪对象瞄准信用证。信用证诈骗犯罪往往案值巨大,后果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认定与区分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通过对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的研究,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信用证诈骗罪的理论界定。在这一章里作者主要介绍信用证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点以及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第二章是信用证诈骗犯罪构成问题。这一章主要介绍信用证诈骗罪的法益问题。以及该罪的主观有责性与客观违法性。第三章是信用证诈骗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判断信用证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问题以及此罪与彼罪问题。第四章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形态。本章讨论了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犯形态。第五章是信用证诈骗罪量刑问题死刑问题研究。国际刑罚轻刑化趋势影响着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废止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规定。第六章是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信用证诈骗犯罪立法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设性意见。
张道许[9](2010)在《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过程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为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但是信用证交易流程复杂,信用证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犯罪主体的范围设定,实施犯罪的种种手段,对各种特殊犯罪形态的全面把握,以及对刑罚适用的理性态度都是本罪的难点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张道许[10](2010)在《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过程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为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但是信用证交易流程复杂,信用证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犯罪主体的范围设定,实施犯罪的种种手段,对各种特殊犯罪形态的全面把握,以及对刑罚适用的理性态度都是本罪的难点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二、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览 |
1.3.2 国内外研究具体内容综述 |
1.4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界定 |
2.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概念 |
2.1.1 概念界定的问题梳理 |
2.1.2 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辨正 |
2.1.3 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 |
2.1.4 法律规范冲突之定位 |
2.1.5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之内涵 |
2.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特征 |
2.2.1 冲突规范间的特定关联性 |
2.2.2 冲突过程的金融与法律之互相嵌入性 |
2.2.3 冲突内容的动态常变性 |
2.2.4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原因 |
3.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 |
3.1.1 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 |
3.1.2 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 |
3.1.3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
3.1.4 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 |
3.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技术层面:欠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衔接的考量 |
3.2.2 立法理念层面:缺乏法益判断的统一标准 |
3.2.3 立法权能层面:权力博弈及司法识别标准缺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的前置性理论依据 |
4.1 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契合 |
4.2 识别判断: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 |
4.3 法秩序的统一:关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4.3.1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4.3.2 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 |
4.4 法益的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 |
5.1 冲突解决的原则 |
5.1.1 坚持刑法谦抑主义 |
5.1.2 倡导“规制缓和” |
5.2 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
5.2.1 位阶的效力性规则 |
5.2.2 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规则 |
5.2.3 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则 |
5.3 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5.3.1 单一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3.2 多种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3)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理 |
第一节 问题与原因 |
一、问题提出 |
二、原因探询 |
第二节 处理之方法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二章 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一、大陆法系刑法观点 |
二、英美法系刑法观点 |
三、我国学者观点 |
四、笔者见解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要否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三、否定说 |
四、肯定说 |
第三节 间接故意的存否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第四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三、肯定说 |
四、否定说 |
五、笔者见解 |
第五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一、认定意义 |
二、认定困惑 |
三、认定方法 |
四、典型案例 |
第三章 内外勾结金融诈骗的行为定性 |
第一节 问题释解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观点介评 |
一、职务犯罪说 |
二、金融诈骗罪说 |
三、可能分别定罪说 |
四、金融诈骗罪或贪污罪说 |
五、金融诈骗罪或职务犯罪说 |
第三节 笔者观点 |
一、理论前提 |
二、笔者之见 |
第四章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
第一节 法条竞合 |
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 |
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第二节 想象竞合犯 |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 |
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三、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 |
第三节 吸收犯 |
一、吸收犯与牵连犯的界限 |
二、金融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三、金融诈骗罪与盗窃罪 |
第五章 集资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案情简介 |
二、审判结果 |
第二节 行为结构 |
一、使用诈骗方法 |
二、非法集资 |
三、使用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
第三节 罪数形态 |
一、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
二、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 |
三、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
第四节 司法认定与适用 |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 |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
三、死刑的适用 |
第六章 票据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使用”的含义解析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二节 “使用”的时间界定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处理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七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既遂标准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二节 “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 |
一、典型案例 |
二、行为对象 |
三、行为结构 |
四、行为定性 |
第三节 骗取“打包贷款”的定性 |
一、典型案例 |
二、各种观点 |
三、笔者见解 |
第八章 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
一、“信用卡”的含义 |
二、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
三、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
四、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
第二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与司法适用 |
一、行为定性 |
二、司法适用 |
第三节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 |
一、典型案例 |
二、定性争议 |
三、笔者见解 |
第九章 保险诈骗罪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主体的认定 |
一、主体性质 |
二、争议问题 |
第二节 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的认定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第三节 着手的认定 |
一、各种观点 |
二、笔者见解 |
第十章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 |
一、关于“兜底”行为类型 |
二、关于“数额较大” |
三、关于“骗取信用证的” |
第二节 关于犯罪主体 |
一、关于单位主体 |
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
第三节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二、关于“明知” |
第四节 其他问题 |
一、关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 |
二、关于罚金刑 |
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博士论文 |
三、核心期刊论文 |
四、裁判文书 |
五、外文资料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二) 信用证诈骗与信用证欺诈 |
(三) 值得探讨的两类信用证纠纷 |
1. 卖方预借或倒签提单 |
2. 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 |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相近犯罪的区别 |
(一) 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二) 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
(三) 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
(四) 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
三、既遂与未遂 |
(5)信用证诈骗罪相关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
二“骗取信用证”的理解与适用 |
三骗取“打包贷款”的行为定性 |
结语 |
(6)论信用证诈骗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一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述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与特点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
第二章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疑点分析 |
第一节 主观要件中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
第二节 犯罪主体—外国人与单位主体的分析 |
第三节 复杂客体说的论证 |
第四节 信用证诈骗行为解析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或文件进行诈骗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
三、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
第三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
第一节 罪数的认定与区分问题 |
一、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
二、盗窃信用证后进行诈骗的 |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认定 |
四、与诈骗罪的相关定性的区分问题 |
第二节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
第四章 南德集团案疑点分析及认定 |
第一节 没有进口经营权的委托人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第二节 骗开信用证行为下的主观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还是非法融资) |
第五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
第一节 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预防 |
一、出口商方面的预防 |
二、进口商方面的预防 |
第二节 银行方面的预防 |
第三节 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骗取信用证行为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原因分析 |
二、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与“滥用”目的的合理界定。 |
第一, 滥用目的不能被非法占有目的所包含。 |
第二, 骗取信用证行为本身不足以表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
第三, 要通过司法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三、 骗取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行为的认定 |
四、结语 |
(8)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理论界定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章 信用证诈骗犯罪构成问题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法益界定 |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违法性要件 |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有责性要件 |
第三章 信用证诈骗的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认定 |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第四章 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形态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 |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形态 |
第五章 信用证诈骗罪死刑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死刑规定的历史由来 |
第二节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三节 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
第六章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一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缺陷 |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沉表 |
(9)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一)自然人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二)单位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
(三)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 |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
四、信用证诈骗罪的特殊形态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形态 |
五、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探析 |
(一)信用证诈骗罪中死刑的适用分析 |
(二)信用证诈骗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分析 |
(三)信用证诈骗罪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分析 |
(四)信用证诈骗罪中资格刑的适用分析 |
(五)信用证诈骗罪关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分析 |
(10)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一)自然人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二)单位能否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
(三)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 |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
四、信用证诈骗罪的特殊形态 |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形态 |
五、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探析 |
(一)信用证诈骗罪中死刑的适用分析 |
(二)信用证诈骗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分析 |
(三)信用证诈骗罪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分析 |
(四)信用证诈骗罪中资格刑的适用分析 |
(五)信用证诈骗罪关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分析 |
四、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信用证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 冯雨春. 法制与社会, 2019(19)
- [2]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D]. 项婷婷. 湘潭大学, 2019(12)
- [3]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古加锦. 武汉大学, 2014(06)
- [4]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J]. 怯帅卫.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01)
- [5]信用证诈骗罪相关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J]. 古加锦. 武陵学刊, 2013(06)
- [6]论信用证诈骗罪[D]. 孙学雷.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J]. 刘宪权,王玉珏. 法学杂志, 2011(01)
- [8]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D]. 高冰洁. 山东大学, 2010(02)
- [9]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 张道许. 刑法论丛, 2010(02)
- [10]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 张道许. 刑法论丛,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