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静[1](2021)在《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率持续走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集资诈骗罪一直很棘手。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主观目的一直是一大难题。虽然我国已经连续发布几部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但由于集资方式的多变性、复杂性,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对某一集资行为性质认定的困难。本文采用文理释义的方法诠释集资诈骗罪的本质——“非法占有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运用刑事推定的理论,探究一套细致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旨在为司法实践部门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参考。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文本解读。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分析,以便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进行更好的区分。在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要体现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特征和本质特征。我国出台了三部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规范文件,通过对其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制度越来越完善,内容越来越丰富,朝更加成熟化、理性化方向发展。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让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素和方法。在认定时要考量集资行为、资金用途以及集资主体等要素。通过一个指导性案例来分析认定过程中应该要考量的要素、方法,以及认定标准和根据,旨在得出当前运用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认定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仅是合理的、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实践过程中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易陷入客观归罪;第二种是缺乏相应的反证规则理论;第三种是缺少商事思维,不符合商事特性要求。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建议。在认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刑事推定,也要坚持推定限制原则。又由于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犯罪,因此在认定过程中要符合商事思维,重视商事特性。在刑事推定后要完善反证规则,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反驳权,并且推定应该符合逻辑性。
苏浩泽[2](2021)在《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司法机关日常审判检察工作中,常会遭遇有关诈骗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疑难点常见于,诈骗罪在认定过程中会和诸如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等其他罪名产生难以辨析的困扰,致使在此罪与彼罪上难以准确地判断。致使对犯罪行为作出不符合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判定,造成瑕疵案件或者错案,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给司法机关的审判检察工作带来现实困难。本文着眼于以司法实践中涉及诈骗罪认定的各类案件情况为基础,选取三个实务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典型案例,从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中理清诈骗罪核心犯罪构成与其中的关键问题的理解,找出这类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或争议焦点所在,从探讨受骗人主体问题,处分权限认定,到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实质关系,关于“利用合同”的理解,再到先后利用盗取和欺骗方式取得财物的定性,力争从三个案例提供的多个角度中,去多维度地还原诈骗罪的核心点,在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碰撞中筛洗出最关键的问题,并论述自己的观点给出自己的结论,其中每一个案例会引出两个层面的问题,并在每一部分围绕引出的问题,然后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作法展开。这几个层面的问题的汇集就是全文的总观点,即具有处分权限的办案司法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受骗主体,一般诈骗罪中同样可以出现合同的形式,处分行为的解释等。结合全文可对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一个相对全面少有死角的讨论。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论文研究方法。本文希望通过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讨论,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自己的解决意见,这对及时保护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相信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魏然[3](2021)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越加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要求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许多相关涉产权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典型的就是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一案。这具有标杆性历史意义的案件意味着,在处理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问题时要更加慎重,防止错误的将经济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虽然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等方面。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从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给出结论和思考。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基本介绍,归纳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是案件评析,紧扣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界各家观点理论以及多个同类司法案例,主要从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某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部分是思考与建议。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完善合同诈骗罪相关的兜底条款,便于实际理解和操作。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利于司法公正。三是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明确推定适用标准,规范被告人反证程序等。
王星云[4](2020)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文中提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导致合同诈骗案件无法起诉的情形较为常见,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证明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及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关键点。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审查起诉过程中不起诉合同诈骗案例的理由,得出非法占有目的已成为不起诉案件重要考量因素的结论,并提出司法困境包括其含义存在争议、产生时间存在争议及推定存在难度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论进行梳理,结合实际案例对合同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特定含义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犯罪行为,但实务和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有不同观点。本文通过确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标准,对各阶段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针对办案中采取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方法予以关注,分析法律推定作为“代替司法证明的方法”的含义、特点,提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原则和规则,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法律关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最后提出合同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标准。
林哲宇[5](2020)在《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定性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梳理出双重欺诈实务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包括对骗取担保行为认定不一问题、对担保人清偿行为的性质认定不一问题、对双重欺诈行为受损人认定不一问题、对双重欺诈行为罪数认定不一问题、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对应不一问题的归纳总结。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双重欺诈案件中,行为人以虚假的材料骗取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行为的定性。第一部分主要论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担保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认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应当认定为最终受损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所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当担保人提供担保但因其他原因未履行担保责任而未遭受财产损失时,行为人仅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当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第二部分主要论证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担保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认为,当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骗取担保行为时,行为人、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只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银行能够要求行为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双重欺诈案件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行为的定性。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对骗取贷款罪客观要件的解构。第二部分主要解读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包括“欺骗手段”的内容、注重“欺骗手段”在构成骗取贷款罪中的作用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认定“欺骗手段”对定罪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解读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银行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银行因欺骗行为而发放贷款并不必然导致遭受损失。据此,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邬颖怡[6](2020)在《“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违约并恶意增加借款金额等方式侵占公民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使用暴力、恐吓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催债,因此,司法界将此类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套路”多,涉案人员复杂,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造成困难。在一些地区,“套路贷”犯罪已逐步与黑恶势力交织,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在刑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应该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首先,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套路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其次,在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客观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套路贷”涉及的合同类型进行分析,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认定。而只有“套路贷”行为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实施“套路贷”行为过程中采取伪造证据并提起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在签合同和讨债过程中使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受到心理强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胁迫程度已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且符合“两个当场”要件,则构成抢劫罪。在讨债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令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暴力手段,则以绑架罪认定。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要根据被告人在参与“套路贷”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各环节的成员分工进行主从犯的认定。在共犯的认定问题上,“套路贷”行为人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应该从主观意志上进行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涉及“平账”者间关系的,不仅要从双方是否有事前密谋判断,还要结合联络次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而“套路贷”案件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可以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但不能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朱雪颖[7](2020)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提出刑法224条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的控制和掌握,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通过对135个判例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多围绕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履行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过多使用推定这一形式,然而推定又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靠性,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认定存在差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存在难度和对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存在争议等问题,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判例以及理论等内容的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主观要件判断存在惯性、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以及机械理解法条含义等几个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慎用推定原则,在保证基础事实真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各种因素,以及完善调查取证技巧等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徐放[8](2020)在《“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不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有较为详尽的步骤,并受到较为复杂的因素影响。有学者提出身份公开这一因素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起到排斥的作用。其理论论证的逻辑在于,当受到欺诈行为后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刑法应保持谦抑性,避免常见的民事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制裁。而相对于被害人身份公开的民事欺诈,明显其相对人具有民事救济的可能性,故以身份因素作为判断,具有身份公开因素的欺诈行为要按照先民后刑的程序处理,且身份公开的诈骗案例应尽量排除出诈骗罪的认定。这一标准被提炼为“身份公开难言诈骗”,按照这样的观点,身份公开作为一个影响因素对诈骗罪的认定过程即定罪和量刑都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为厘清身份公开因素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笔者从北大法宝中收集了1000份被检方以诈骗罪起诉的判决书,以实证研究的方式验证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认定起到何种影响、影响大小以及影响方式。在设计实证研究时,选定了身份是否公开、是否定罪、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坦白、诈骗数额、刑罚强度7个变量,用于控制定量分析中其他因素对结果的干扰,并运用R语言实现列联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统计学方法,以保证分析结果的精确性。实证研究表明,列联分析的结果中不能确认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定罪过程产生了显着影响,由于判决书作为样本局限于体现审判阶段的定罪过程,且在定罪中受到较多因素干扰,我们不能直接从中得出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定罪过程不会产生影响的结论。但从样本案例反映的其他比例上的数据来看,可以推断出,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的认定起到了一定排斥的作用,但没达到统计学上意义上的标准。另外从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的还有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量刑中的影响,在多元回归分析中得到的结果表明身份公开对诈骗罪量刑起到了存在即削减量刑的作用,其回归系数较低,说明对削减量刑的程度较弱,但并未在回归结果中体现这样的做法是大部分判罚都认同的。有鉴于此,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中产生的影响得到了重新审视。以身份公开与否认定诈骗罪的方式由于在诈骗罪的构造中没有呈现较好的关联性,以身份公开确立的认定规则不能和诈骗罪本身很好的结合在一起,难以通过身份公开作为认定诈骗罪与否的指标,故将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定罪规则的思路不应被采纳。将身份公开因素纳入诈骗罪量刑规则的想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身份公开因素在量刑所需考量的多个情节均存在有效影响,且其影响均为削弱诈骗罪的刑罚强度。综上所述,身份公开因素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过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在诈骗罪定性层面难以形成有效的定罪规则,而在诈骗罪的量刑规则中能够较好地融入对诈骗罪被告人的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评估中。身份公开因素以其独有的价值,应在诈骗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孟鸽[9](2020)在《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认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作为本次刑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内容,合同诈骗罪正式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纳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一章中,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被定义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公私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准确把握合同诈骗行为的定对量刑就显得至关重要。作为合同诈骗罪认定和量刑的重要一环,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规定较为概括笼统,而且尚未发布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说明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不管是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张某、宋某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入手,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将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相关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厘清。并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件审理提供理论参考。
齐一村[10](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认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二、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之处和不足 |
一、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文本解读 |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
1.刑法和民法“非法占有”内涵的区别 |
2.我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 |
(二) “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
1. “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
2. “非法占有目的”体现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
(三)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规范文件的梳理 |
1.1996 年《解释》 |
2.2001 年《纪要》 |
3.2010 年《解释》 |
二、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素与方法 |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 |
1.集资行为的主体 |
2.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
3.集资行为的方式 |
4.集资款项的使用 |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
1.主观承认 |
2.刑事推定 |
(三)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和根据 |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 |
三、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易陷入客观归罪 |
(二)缺乏相应反证规则 |
(三)缺乏金融经济思维,忽视商事特性 |
四、完善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建议 |
(一)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原则 |
1.坚持刑法推定的限制原则 |
2.遵循内在的逻辑规则 |
3.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二)完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措施 |
1.建立反推标准,完善认定标准体系 |
2.贯彻金融经济运行模式,重视经济特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诈骗罪司法认定“被骗主体”的疑难问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一)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关于确定被骗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分析 |
(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关于“处分”权限的分析 |
三、本案的解决 |
(一)认定办案法官为被骗人 |
(二)认定本案可构成诈骗罪 |
第二章 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关于法条竞合的疑难问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涉及到的理论问题 |
(一)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关系 |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 |
三、本案的解决 |
(一)确认普通诈骗罪中同样可以存在合同 |
(二)结合全案分析本案中“合同”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
第三章 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关于处分行为的疑难问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与盗窃罪的判定问题 |
(一)关于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理解 |
(二)对既采用秘密窃取又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 |
三、本案的解决 |
(一)判断本案中行为人秘密窃取行为与欺骗手段之间的关系 |
(二)本案应判定为诈骗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
1、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认定 |
2、对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骗行为的评析 |
(二)某某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2、对某某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评析 |
(三)案件总结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对合同诈骗罪相关兜底条款予以完善 |
(二)形成统一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
(三)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境 |
1.1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剖析 |
1.2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决的问题 |
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和含义 |
2.1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地位 |
2.2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2.2.1 域外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研究比较 |
2.2.2 国内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学说 |
2.3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 |
3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
3.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划分标准评析 |
3.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标准 |
3.2.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前的认定标准 |
3.2.2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认定标准 |
4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具体方法、原则、规则及标准 |
4.1 认定方法——法律推定 |
4.2 认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4.3 法律推定规则 |
4.3.1 基础事实真实 |
4.3.2 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常态联系 |
4.3.3 可允许反驳 |
4.4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具体标准 |
4.4.1 考察行为人的归还能力和归还意愿 |
4.4.2 考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4.4.3 考察财产处置情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定性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双重欺诈案件的认定现状 |
(二)造成认定混乱的原因 |
(三)对双重欺诈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一章 担保贷款双重欺诈实务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对借款人骗取担保行为的认定不一 |
一、实务界对骗取担保行为定性的争议 |
二、学界对骗取担保行为定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对担保人清偿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一 |
一、以担保人清偿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 |
二、以担保人清偿行为为贷款犯罪的出罪事由 |
三、担保人清偿行为只影响行为人的量刑 |
四、担保人清偿行为属于事后的民事救济行为 |
第三节 对受损人的认定不一 |
一、对受损人的认定不一 |
二、欺诈行为与受损人的对应不一 |
第四节 对双重欺诈行为罪数、罪名的认定不一 |
一、仅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 |
二、仅构成贷款诈骗罪一罪 |
三、构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牵连犯 |
第二章 骗取担保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担保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
第二节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属于财产性利益 |
一、保证与担保物权均属于财产性利益 |
二、财产性利益属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
第三节 担保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 |
一、借款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
二、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对合同主体均产生约束力 |
第四节 担保人为双重欺诈行为最终受损人 |
一、以民事关系上的“最终受损人”明确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
二、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而遭受损失,为最终受损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
第五节 行为人对担保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成 |
第三章 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行为人对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成 |
第二节 对“欺骗手段”的解读 |
一、“欺骗手段”的内容 |
二、当前实务中“欺骗手段”的地位和作用 |
三、“欺骗手段”认定误区的匡正 |
第三节 对欺骗手段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解读 |
一、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银行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
二、银行因欺骗行为而发放贷款并不必然导致遭受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编着类 |
二、杂志类 |
三、报纸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范围及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套路贷”概念与行为类型 |
第一节 “套路贷”概念 |
第二节 “套路贷”的产生背景 |
一、时代背景 |
二、法律背景 |
第三节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
一、行为目的不同 |
二、行为方式不同 |
三、侵害客体不同 |
四、法律后果不同 |
第四节 “套路贷”的主要行为类型 |
一、校园贷型套路 |
二、车贷型套路 |
三、房贷型套路 |
四、装修贷型套路 |
五、空放贷型套路 |
第二章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难题 |
第一节 “套路贷”主观方面的分析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
二、“套路贷”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困境 |
第二节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方法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二、“套路贷”中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第三章 “套路贷”行为的犯罪类型判断 |
第一节 以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一、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 |
二、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 |
第二节 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一、与诈骗罪的关系 |
二、以法益为基础对“合同”的理解 |
第三节 以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情形 |
一、“套路贷”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 |
二、“套路贷”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四节 以虚假诉讼罪认定的情形 |
一、“套路贷”案件中虚构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 |
二、与诈骗罪竞合问题 |
第五节 以其他罪名认定的情形 |
一、以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情形 |
二、以非法拘禁罪认定的情形 |
第四章 “套路贷”行为认定的其他实务难题 |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一、“套路贷”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
二、“套路贷”行为的共犯认定 |
第二节 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 |
一、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二、涉恶势力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三、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案件财产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0.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 “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诈骗罪 |
1.1 “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 |
1.1.1 排除意思 |
1.1.2 利用意思 |
1.2 “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
1.3.1 刑法第224条 |
1.3.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现状——以135个判例为分析样本 |
2.1 样本选取说明 |
2.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的体现 |
2.2.1 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能力适用率最高 |
2.2.2 签订合同时主体资格条款适用率最低 |
2.2.3 审理金融案件所列的七种认定标准也被少数运用 |
2.2.4 推定在司法认定中被广泛适用 |
3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过于依赖推定 |
3.2 不同法院之间对法条理解存在差异 |
3.3 对是否应包含间接故意存在争议 |
3.4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认定标准不统一 |
3.5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3.5.1 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证明困难 |
3.5.2 主观要件的判断存在惯性 |
3.5.3 推定过度依赖法官个人判断 |
3.5.4 机械理解法条含义 |
4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原则与方法建议 |
4.1 坚持疑罪从无 |
4.2 慎用推定原则 |
4.2.1 推定要确保基础事实真实 |
4.2.2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4.2.3 主客观相一致 |
4.2.4 推定可反驳 |
4.2.5 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推定适用标准较高 |
4.3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4.3.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
4.3.2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4.3.3 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
4.3.4 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及未履约的原因 |
4.4 完善调查取证技巧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1.对诉讼诈骗的定性 |
2.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二)域外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1.德国刑法理论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2.日本刑法学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身份公开因素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样本来源 |
(二)研究任务 |
(三)研究对象 |
1.以被检方以诈骗罪公诉的欺诈行为为研究对象 |
2.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为研究对象 |
3.以数罪中的一罪为研究对象 |
(四)设计变量 |
1.是否自首 |
2.是否坦白 |
3.是否立功 |
4.诈骗数额 |
5.刑罚强度 |
6.是否定罪(诈骗罪) |
7.身份是否公开 |
(五)设定衡量刑罚强度的标尺 |
1.有期徒刑 |
2.拘役 |
3.无期徒刑 |
4.罚金刑 |
5.剥夺政治权利 |
6.免予刑事处罚 |
7.缓刑 |
(六)分析方法 |
三、数据分析的结果和解读 |
(一)身份公开对诈骗罪定罪的影响 |
1.身份公开对定罪影响的列联表分析结果 |
2.对列联表分析结果的解读 |
(二)身份公开对诈骗罪量刑的影响 |
1.身份公开对量刑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
2.对多元回归分析结果的解读 |
四、对身份公开因素的重新审视 |
(一)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定罪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
1.纳入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2.纳入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
(二)身份公开纳入诈骗罪量刑规则的合理性分析 |
1.刑法理论层面的合理性 |
2.司法实践层面的合理性 |
(三)身份公开因素对其他犯罪影响的引申思考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第2章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
2.1 案由 |
2.2 案情简介 |
2.3 分歧意见 |
2.4 争论焦点 |
第3章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
3.1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简述 |
3.2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
3.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 |
第4章 我国的犯罪数额类型及模式设置 |
4.1 犯罪数额类型 |
4.1.1 定罪数额 |
4.1.2 定量数额 |
4.1.3 定罪数额与定量数额之间的关系 |
4.2 我国犯罪数额的模式设置 |
第5章 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作用 |
5.1 犯罪数额对合同诈骗罪的作用之定性(定罪数额) |
5.2 犯罪数额对合同诈骗罪的作用之定量(定量数额) |
第6章 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之争 |
6.1 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类型 |
6.2 通常情况下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
6.2.1 合同金额说 |
6.2.2 犯罪人所得额说 |
6.2.3 被害人损失额说 |
6.3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 |
6.3.1 犯罪未遂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1.1 合同签署阶段未遂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1.2 合同履行阶段的未完成形态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2 共同犯罪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
6.3.3 连续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 |
第7章 合同诈骗罪定量数额的确定与犯罪成本扣除问题 |
7.1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定量数额认定 |
7.2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是否扣除犯罪成本 |
7.2.1 合同诈骗罪犯罪成本概念之辨 |
7.2.2 合同诈骗罪诈骗成本类型之辨 |
7.2.3 诈骗成本扣除问题的提出及认定意义 |
7.2.4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扣除诈骗成本之辨 |
第8章 本案结论与启示 |
8.1 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 |
8.2 本案诈骗成本扣除问题 |
8.3 本案启示 |
8.3.1 明确立法 |
8.3.2 借鉴英美法系,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四、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D]. 王静.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苏浩泽.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3]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D]. 魏然.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D]. 王星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5]担保贷款双重欺诈行为定性问题的研究[D]. 林哲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邬颖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研究[D]. 朱雪颖.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身份公开”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的实证考察[D]. 徐放.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9]合同诈骗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以张某、宋某合同诈骗案为例[D]. 孟鸽.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10]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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