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陈述”义务不明确的案例

“明确陈述”义务不明确的案例

一、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论文文献综述)

邹娟[1](2010)在《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及方式之研究》文中认为保险制度是以损失填补为目的、以危险分担为手段的一种非常人性化的制度。然而,由于保险活动本身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公司常常会采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保险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久而久之,这将严重制约保险行业的发展,制约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是一项限制保险人滥用优势地位、促进缔约信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理流动的重要制度,它是我国保险法的创造性之举,其本身有着丰富的含义。但因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各地司法文件解释不一,使得各个法官判案的标准不统一,原被告双方在理解上产生重大分歧,在实务操作上引起了不少麻烦。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部分的条文又做出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更为严格了。本文选取该制度的两个方面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方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务和法律规定,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等等,为后文结合案例对制度进行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二章为说明义务范围之解析,这部分通过两则案例分析,对比说明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继而对说明范围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接着再对新《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性质与内涵进行了较为详细地研究,并指出新《保险法》在明确说明的范围方面比02年《保险法》有所扩张。随后参照对比日本保险法,指出日本保险法在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方面的优点。第三章为说明义务方式之解析,这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分析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产生差异的原因,指出明确说明在说明方式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即可操作性不强和保险人难以证明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最后提出笔者对于完善履行说明义务方式上的一些浅薄建议。

肖和保,杨佳媚[2](2008)在《论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兼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文中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于海纯[3](2007)在《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制度系以诚信善意、互助之精神理念为基础,藉由众人之力以分散消化个体损失之一种之人性化制度。而通过订立个别保险契约之方式建立危险共同体是这一制度运转的核心技术。在此,契约成为达成保险目的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契约自由乃市场交易之基本准则,但在面对充满人性化的保险交易面前,为避免害及保险制度之本质,契约自由原则应做某种程度之限制,以实现实质公平之保险交易目的。而保险人之缔约说明义务制度是通向这一目标的基本法律保障。本文应用比较法、法解释学、调查法、案例研究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建立了一个整体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框架,试图回答和解决的重要议题是:保险人说明义务存在的正当基础是什么?它生存和发展状态是怎样的?其结构安排和说明范围的边界是如何确定的?如何具体规制违反说明义务之行为?本文通过对这些议题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肯定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并对如何构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具体规则提供了解决的思路。第一章本文绪论。略述研究的主题及缘起、研究的意旨及方法等。第二章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正当化基础。本章主要探讨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存在之理论基础,其内容含摄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和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理论。其中包括对上述诸理论的意义、性质及其沿革和现状的考察分析,并以此揭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之根源。第三章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域外法例及学说评要。本章以对两大法系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及相关制度之立法和判例学说的引介分析为中心,主要考察了德国、法国和日本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规定及美国与保险人说明义务密切关联的“合理期待规则”,概括总结出说明义务系“事前救济机制”,“合理期待规则”系“事后救济机制”,并分析了两种机制的不同功能;同时,分析了日本保险法上关于说明义务指向之“重要事项”概念的借镜意义。第四章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适用。本章全面介绍了我国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立法规定、司法释义、权威机构说明及实务见解,并结合台湾地区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及学说加以比较,总结分析了说明义务履行中的种种问题。第五章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基本范畴解构。本章基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的践行规则之现实,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范畴进行了深入的解构与分析,提出了具体的说明义务程度之判断标准及说明方法,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问题,明确提出应以保险契约中之“重要事项”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之边界,并对“重要事项”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分析。第六章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分析。本章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立法规定缺乏其违反效果规定之诟病,详细研究了说明义务违反之具体形态及其认定标准,将保险契约具体划分为保障型保险契约和投资型保险契约,并区分研究了保险人违反这两种类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之具体法律效果,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与方案。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概括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试拟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具体修法条文,以为立法机关参酌。

吴凯[4](2003)在《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文中提出 近年来围绕着有关保险人履行说明特别是明确说明义务的纷争增多。由于现行的《保险法》对说明条款也未能“明确说明”,使得保险双方对说明或明确说明的定义、表述、后果等各持一词,即使法官也难判是非曲直,案情相近的案子甚至可以判出南辕北

二、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及方式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课题的选定
    二、本文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第一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概述
    第一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构成要件
        一、说明义务的主体
        二、说明义务的范围
        三、说明义务的时间
        四、说明方式
        五、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说明义务范围之解析
    第一节 从案例的角度对说明义务范围的分析
    第二节 案例评析
        一、“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
        二、说明范围的差异分析
        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性质与内涵研究
        四、日本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 说明义务方式之解析
    第一节 从案例的角度对说明方式的分析
    第二节 案例评析
        一、 判决结果差异的原因
        二、 明确说明在说明方式上的缺陷
        三、 完善履行说明义务方式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兼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射幸合同及其基本特征
三、保险合同为特殊的射幸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免责条款的正当性根源
五、我国《保险法》第18条“关于免责条款”效力之规定的缺陷与修正

(3)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言
    一、研究的主题及缘起
    二、研究的目的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正当化基础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主义(CONSUMERISM)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概说
        二、消费者之基本权利
        三、保险交易与保险商品消费权益之保护
    第二节 附合契约理论
        一、概说
        二、附合契约之基本特性
        三、附合契约之流弊
        四、保险契约之附合契约性及其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第三节 诚信原则
        一、诚信原则之理念
        二、诚信原则之机能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派生之法则
    第四节 附随义务理论
        一、概说及分析
        二、说明义务为保险人之重要附随义务
第三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域外法例及学说评要
    第一节 英美法系保险人之契约内容解释说明义务——以美国法上合理期待原则为视点
        一、引介——“与保险单条款相冲突之权利”法理
        二、合理期待原则(Reasonable Expectations)
    第二节 大陆法系保险人说明义务及其规制——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视点
        一、德国
        二、法国
        三、日本
第四章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适用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
        一、法律及规章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规定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实务见解及判例研讨
    第二节 台湾地区
        一、法源依据及分析
        二、相关法令规范及分析
        三、学说要论
第五章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基本范畴解构
    第一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
        一、说明义务及相关概念的语义学辨析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规范属性之辩
    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之程度与方法
        一、说明义务程度之判断基准
        二、保险人说明之方式
    第三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边界——重要事项
        一、“重要事项”简述
        二、“重要事项”之判断标准
        三、重要事项举要及分析
第六章 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分析
    第一节 说明义务违反之具体型态及其认定
        一、未为说明
        二、不实说明
    第二节 说明义务违反之法律效果分析
        一、概说
        二、违反不同类型保险契约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
        三、违反说明义务所致损害赔偿责任之内容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基本结论
        一、说明义务存在之必要性与正当性
        二、无知推定规则确立之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保险人之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与合理期待原则之调适
        四、说明义务范围之明确性和限定性
        五、说明义务违反效果之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修法建议
附件1
附件2
参考文献
后记

(4)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火灾出了两份原因认定
“明确说明”不明确
二审判决:投保人签字一锤定音
相关链接

四、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及方式之研究[D]. 邹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2]论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兼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J]. 肖和保,杨佳媚.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8(01)
  • [3]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D]. 于海纯.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
  • [4]一桩说不清“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J]. 吴凯. 中国保险,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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