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可否收回房屋(论文文献综述)
宋明[1](2020)在《“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为例》文中认为当今全球已进入高风险社会,社会问题频发,社会事务尤其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易变性和动态性日益增强,政府部门越来越难以独自解决面临的棘手的社会性问题,如何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对面临的棘手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成为政府考虑的重点与核心。在此背景下,本文回顾前人关于社会治理研究的成果,发现国外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相当成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国内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则方兴未艾,还存在诸多不足,尤其在社会治理创新研究方面,大多局限于宏观的公共服务等领域,忽视了社会治理创新所嵌入的客观条件与情境,即使发现和提炼出的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也大多陷入困境,如何发展出一套真正扎根于本土、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值得探究。本研究选取上海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作为研究案例,运用访谈法、问卷法,获取研究资料,对“代理经租”改革进程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蕴含着整治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外来人口监管、创新社会治理结构系统等价值,既是一项公租房供给模式创新的基层实践,也是一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草根创新。在对改革进程仔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合作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本文最终凝练出“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这一创新,在该治理模式中,政府面对难以单独解决的复杂、棘手问题,寻求合作力量,携手共同解决问题,达成对社会有效控制和管理、对社会棘手问题有效治理的目标。最后,本文还对“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未来进行了展望,为其后续发展提供了几条建议。
杨清泉[2](2020)在《战时重庆房荒背景下的住宅建设研究(1937-1945)》文中提出抗日战争给近代中国造成的影响既深且巨,就社会层面而言,战时后方城市出现了普遍严重的住房紧缺问题,当时称之为“房荒”,而重庆住房形势尤其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政府出台的住宅建设政策办法及其具体实施不仅关系到民众的基本生活、社会秩序,更对前方的持久抗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可见,战时重庆的住宅建设至关重要。实际上,尽管战前重庆城市获得明显发展,住宅区的地价与房租随之高涨,棚户问题难以避免,但尚未出现住房极其短缺现象。然而,随着全面抗战的爆发,重庆等后方城市发生了严重的房荒。这无疑受到了人口内迁、日机轰炸以及人们无力建房等因素的直接影响。房荒对人们的基本居住、城市的稳定与秩序形成巨大威胁,成为各方不得不重视的突出社会问题。为此,在整个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始终要求各级政府主动兴修公共住宅救济房荒,这对重庆同样适用。不仅如此,由于1939年初重庆开始大规模疏散市区人口,随后,行政院成立了重庆市疏建委员会,其在组织疏散人口的同时,也在疏散区积极进行新村建设。1941年初行政院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成立后,也在建设新村、平民住宅及规划专门住宅区等方面做了诸多实际工作和尝试,总之,国民政府在战时重庆的住宅建设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事实上,重庆市政府才是当时住宅建设的最主要力量,并于1939年7月成立了重庆郊外市场营建委员会,随后在疏散区建筑了一批郊外市场住宅和四处平民住宅。抗战后期,鉴于日机对重庆的轰炸明显减弱,市政府更为积极地推动住房建设。既有社会局改建平民宿舍和筹办合作住宅,也有工务局筹划发行房屋奖券以兴建市民住宅,以及1944年末示范兴建经济住宅。尽管这些计划和方案并未完全实现,兴建的房屋数量也相当有限,但对于缓解抗战后期的房屋紧缺不无裨益。更可贵的是,它们为此做出的一些新尝试。其时,在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下,行政院参考战前《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在抗战初期立足内地,规定各级政府应该奖助民众建筑私营房屋。与此同时,重庆行营也鼓励民众添构市内房屋,但效果甚微。抗战中期以来,政府对奖助民众在疏散区建房予以高度重视。此后,一方面,行政院直属的疏建委员会在疏建方案中提出了多种奖助办法,还专门成立了建筑放款委员会向人们发放贷款。另一方面,重庆市财政局也拟定了疏散区建筑房屋奖助贷款办法,但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抗战后期,随着日机轰炸的明显减弱,市政府和行政院明确鼓励和支持地主在市内多建房屋以缓解房荒。同时,鉴于住房合作的诸多好处,市政府从1944年初开始全力推进民众组织合作社,虽经过几月时间的筹划,却最终难以实现。总之,在战时重庆,政府确实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住宅建设的政策办法,也修建了一定数量的住房。但直至抗战结束,房荒问题终究未能彻底解决。从更广的视野看,战时重庆的住宅建设是当时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对城市本身的发展具有多方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前方持久抗战的进行。
金龙鑫[3](2020)在《论房屋租赁登记的完善》文中提出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依旧是目前房屋租赁和买卖的原则,此原则所对应的情况已经与制定伊始之时有较大差别。我国对房屋交易实行登记制度,而能够限制房屋新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租赁权却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其任意性较大。新所有权人往往在房屋未交付之前,无法确切得知所购房屋的真实租赁情况。鉴于目前以长期租赁权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以及同样用未被买方知悉的长期租赁权限制买方使用的情况存在,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长期房屋租赁行为做登记效力的规定,采用登记对抗原则来规范买卖后的所有权之使用与租赁权之间的关系。
姚允涛[4](2020)在《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韩国的传贳租房制度发轫于传统的传贳习惯,随着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在大量的制度实践和理论研究下,独具韩国特色的传贳习惯最终走进法律,并经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传贳租房制度。现行的传贳租房制度包含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与债权性质的传贳,物权性质的传贳权由韩国《民法》加以规定,在权利的取得、效力、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权利的消灭等方面,法律均对其加以明确规定。传贳权的对世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在韩国民间,真正进行传贳权登记的情况少之又少,没有经过登记的传贳关系占据主流。债权性质的传贳由于没有经过登记程序并不成立法定物权,故而不能适用物权法保护,而是通过特别法《住宅租赁保护法》使其获得类似物权的保护。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的运行逻辑表现为:传贳权设立人出于融资的需要,将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附期限转让给他人;传贳权人出于居住的需求,支付一定的钱款作为保证金,从而可以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该运行逻辑既体现了传贳权的用益权能又体现了传贳权的担保权能,可见传贳权的运行紧紧围绕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属性之上。在用益权能方面,传贳租房制度有利于构建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有效缓解城市购房和居住压力;在担保权能方面,传贳租房制度有利于扩宽民间融资渠道,并且通过传贳金贷款制度丰富和扩宽了其权利外沿。充溢着韩国特色的传贳租房制度在源头上与中国的典权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制度构造及权利义务关系上几乎一致,所体现出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双重属性使其成为物权法上最为特殊的制度之一。但其在法律性质、制度设计、所有权的不确定性等方面也存在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制度利益的保护侧重点不同,典权的保护重点是出让不动产的出典人的利益,而传贳权则偏重于使用不动产的传贳权人。笔者还将我国城镇房屋租赁的市场现状和法律制度与韩国的城市房屋租赁的市场现状和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够稳定、对承租人的利益保护有些缺乏、房屋租赁市场尚待开发等问题,而对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的参考和借鉴或许对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的开发和房屋租赁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最后笔者在对比韩国传贳制度与我国典权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现状和制度问题,提出了能否以传贳制度为桥梁,通过对韩国传贳租房制度进行借鉴,从而改良和完善我国典权制度,探索其是否可以成为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制度的有益补充,使古老的中国制度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论文第一章首先从市场现状、现行法律规制等方面对韩国城市房屋租赁的情况进行简要的概述,以此引出其中最为重要的传贳租房制度,并对其制度含义、起源、发展以及现状进行阐述。第二章将重点介绍传贳租房制度中的传贳权,本章首先从传贳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的取得、存续、效力和消灭等角度展开,对韩国物权法上所创设的传贳权进行介绍;接着通过对两种不同性质传贳权的比较,分析《住宅租赁保护法》所规定的债权性传贳的特殊性以及其在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将对传贳租房制度在韩国的运行及其制度价值进行探讨,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传贳租房制度在韩国的运行及其在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制度体系中的价值,在传贳用益权能视角下,传贳租房制度有利于缓解城市购房和居住压力以及构建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在传贳担保权能视角下,传贳租房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承租人权益和扩宽民间融资渠道。第四章首先将其与我国典权制度做比较,继而对我国城镇房屋租赁的市场现状、制度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后将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和制度现状与我国进行对比,最后提出是否可以韩国传贳租房制度为制度桥梁对我国典权制度进行改良的思路。
汤顶华[5](2019)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中国近20年的新城和保障房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城是中国有序拓展的城市化的主要手段和载体,而保障房一方面解决了住宅市场化配置后的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另一方面又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安置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内对于新城和保障房的研究不少,但一方面缺乏重量级学者参与研究,同时缺乏对二者相依相存共同发展关系的研究。本文重点对国内外新城保障房建设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国内大城市新城保障房建设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论述主要分为导论、新城和保障房综述、大城市新城发展和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国外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国内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互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内大城市新城住房保障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结语七个部分。从研究的出发点,到相关概念,接着到面上的理论提炼,再到国内外案例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分析和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新城和保障房结合在一起研究,之前学界对二者独立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二者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关系研究甚少,这在新城和保障房研究中是一个崭新的视角,本文从理论到实证全面分析了二者的辩证和共生关系。在实证层面选取了国外和国内大城市的多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比较梳理,在理论层面对新城和保障房互相促进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同时对于新时代新城保障房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做了全面分析和展望,强调新城保障房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是对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的全覆盖,分析了共有产权住房对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法和意义,分析了共有产权住房替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优势和趋势,分析了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前景、潜力和相关政策支撑。
莫海凤[6](2019)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发展可谓源远流长。从萌芽到形成,再到最终的法律明文确立,该制度的立法嬗变历程体现了该项权利的法律效力从增强到减弱的转变。时至今日,随着住房市场的完善,该项权利的制度价值颇受理论界的质疑,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时,面临着如何平衡兼顾贯彻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意旨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由此导致各法院在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上裁判不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定位决定了该权利的对内法律效力,而对外法律效力的认定又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立足于当前法律规定,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在厘清性质定位基础上,对该权利的法律效力从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现有理论学说的梳理与评析,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为形成权相对更加合理。在对内效力的认定问题上,基于该性质定位,承租人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为了使房屋承租人能就行使权利作出决定,出租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内容为已成立的买卖合同条款。在确定基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形成的买卖合同内容时,同等条件的认定不宜贯彻绝对同等,而应在此基础上予以灵活调整,即以价格条件为基础,当其他条件会明显影响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时,则应综合考虑其他交易条件,以兼顾保护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在对外效力的认定问题上,结合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目的与规范文义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在以虚报高价等方式使承租人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场合,表面的虚报高价交易条款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定无效,但实际的交易条款并不适用恶意串通无效的规定,此时并不满足“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件。在出租人尚未移转房屋所有权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此时享有优先受领权,其债权优先于第三人;二是当出租人已经移转房屋所有权于第三人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排除第三人终局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第三人善意与否。此处对第三人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标准不宜借鉴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标准,两者在处分权瑕疵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此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房屋租赁关系不以登记或占有为公示要件,第三人对此亦不负有事先调查义务。进一步言之,即使第三人对此权利或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情况事先知悉,也不能当然认为其恶意。对第三人而言,其注意义务的对象并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在于其是否知悉并尊重权利人行使该权利。此时承认该权利可以排除恶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恶意第三人的行为脱离通常认定的自由竞争范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张玉晟[7](2019)在《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文中提出经租房是国家经营租赁房屋的简称,是指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私房改造中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的一类房产,后演变成为今日历史街区中直管公房的主要类型。经租房构成了传统风貌的主体,但同时又多是居住拥挤、环境破败、矛盾突出的“大杂院”。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时间为主轴,对经租房产生、演变及其现状展开研究,最终提出当前历史街区中以经租房为主的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第一章基于对私房改造背景的文献研究,指出经租房在制度设立初期即是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目标的准公共产品;第二、三章分别研究经租房物质空间和政策管理的演变过程。首先将物质空间和居住状况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其次分析与之相应的产权政策和管理制度演变,最终揭示导致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空间肌理、建筑质量和社会结构劣化的内在逻辑,指出其社会保障作用日渐式微的弊端。第四章为现状问题调查研究。调查分析以南京和北京两地历史街区中以经租房为主的居住类直管公房为例,通过文献分析、现状勘察和居民、开发公司和管理部门访谈,揭示其价值、现状和问题。第五章研究当前历史街区保护中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属性为目标,提出制度改革、管理细化、资源优化等三个层面的具体对策。
张焱[8](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王婕[9](2019)在《对擅自转租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反思——围绕解除权行使的“链式反应”展开》文中研究指明《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放宽了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擅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正当性不足。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链式反应现象,尤其在商事转租中,解除效力的溢出容易导致第三人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事后套牢。应结合转租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平衡优化:首先,从出租人以链式反应攫取转租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入手,以根本违约作为法定解除的前提,并排除6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谨慎行使解除权以缓和出租人的机会主义解除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链式反应也使得第三人获得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部分抗辩权,可引入第三人与出租人的交涉,使第三人获得合理信赖的保护。最后,在具有特殊利益考量的情形如居住权的特殊保护与非典型转租合同中链式反应出现异化,对擅自转租解除权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易磬培[10](2018)在《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1978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一直存在三点问题与不足。一是,中国住房体制存在“重购轻租”的问题,住房租赁制度在住房体制中长期处于从属性、辅助性地位。“重购轻租”的住房体制对于新增加国有土地供应的依赖性极大,不断推高城市房价,造成城市经济动荡,并带来贫富剧烈分化的严重问题。二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保持着“二元制”的市场结构。住房租赁市场被划分为“商品型”和“保障型”两种类型,长期相互隔离、独立运行、并行发展。这种“二元制”的市场结构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彼此拆分,导致“商品型”市场过快过热,“保障型”市场缺乏活力等问题,并且致使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投入不堪重负。三是,在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重房东-轻房客”制度倾向,私有住房出租人利用所有权的绝对力、支配力、强大力,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性地位。这种“重房东-轻房客”制度体系,阻碍着房屋资源使用性功能的发挥,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新增居民的住房需求,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三五”规划纲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强化住房租赁立法,培育多渠道、多类型、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等具体改革任务。本文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着重论述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未来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住房租赁制度摆在与住房所有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具体而言,一是,提升住房市场的比重、层级和地位,将住房租赁市场提升至与住房交易市场相同层次的水平。二是,改变“二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打通保障型市场与商品型市场之间的制度隔阂,引导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投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社会市场模式。三是,改变出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承租人优位的制度体系;确定承租权为一项准物权,赋予承租人对抗性的法律能力;推动住房资源实用性功能的发挥,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着重分析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与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利弊得失。通过对比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存在“重购轻租”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迅速,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低下,“市场失灵”情况频繁发生。而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重视租赁”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平稳、稳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良好,但市场活力有所不足。中国当前改革要充分借鉴两种模式的发展经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确立租购并举的改革目标,公平分配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寻找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建设与住房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章,是对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内容的具体展开。三章分别探讨如何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三章指出,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充分结合起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住房保障。一是,打破商品型、保障型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降低保障型住房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将商品型市场与保障型市场合二为一,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二是,扩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来源,丰富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鼓励房地开发企业的库存房源、城镇家庭的私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形式进入住房租赁市场。三是,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鼓励资本市场开发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第四章指出,构建承租人优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得以对抗出租人、第三人的权利能力,强化租赁占有关系,确立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具体制度设计分为三步:首先,在合同法体系内,建立起区分“居住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立法思想,将“居住租赁”从合同法(债权)一般理论中别除出来,特殊立法。其次,在“居住租赁”中进一步区分“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确认“家计居住”中的承租人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各类其他类型的居住租赁方式以“家计居住”为核心,环绕“家计居住”依次排开,进行分层次、有梯度地立法安排。再次,赋予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其准物权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经登记的承租权享有追及力、排他力、优先力,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复次,建立特殊债权规则,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等内容进行限缩。最后,增设出租人的容忍义务,公平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房屋日常管理使用事宜上的利益冲突。第五章指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制度。一是,建立社会管控制度。建立针对特殊时期住房租金的市场管控制度和针对“二房东”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保障市场有序、理性地配置住房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统一。二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制度。将住房租赁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住房租赁征信体系,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三是,改革与住房租赁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启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以及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等等,允许租房落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鼓励租房消费。
二、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可否收回房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可否收回房屋(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社会治理相关研究 |
1.2.1 国外社会治理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社会治理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理论基础 |
1.3.1 委托代理理论 |
1.3.2 合作治理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田野研究法 |
1.4.3 问卷调查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上海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 |
2.1 改革运作主体及试点小区 |
2.1.1 上海长宁公租房运营公司 |
2.1.2 改革试点小区概况介绍 |
2.2 新泾北苑“代理经租”试点改革的进程 |
2.2.1 调研、讨论、提出试点创意 |
2.2.2 公司出头,负责具体事务运作 |
2.3 新泾北苑“代理经租”试点改革的成效 |
2.3.1 集体配租,成功解决目标人群住房问题 |
2.3.2 治理群租,轻松解决社区管理难题 |
2.4 改革实质:资源整合下社会治理的新思路 |
第三章 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 |
3.1 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涵 |
3.1.1 综合治理的理念 |
3.1.2 委托代理的特征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合作 |
3.2 委托代理:改革的基础与共识 |
3.2.1 政府与公司:授权与代理 |
3.2.2 房主与公司:协议与代理 |
3.3 综合治理:改革的思路与保障 |
3.3.1 政府力量:积极扶持、相互协作,职能后置 |
3.3.2 市场配置:正规化运营、人性化管理 |
第四章 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未来 |
4.1 适用性: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广大前景 |
4.2 推广性: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
4.2.1 更新治理理念,提倡综合治理 |
4.2.2 下放政府权限,坚持委托代理 |
4.2.3 调整政府、市场关系,形成合力 |
结语 |
研究不足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附录 B 访谈记录(摘录) |
附录 C 田野调查日志(节选) |
附录 D 调查问卷 |
附录 E 结果分析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战时重庆房荒背景下的住宅建设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价值 |
二、学术史回顾与分析 |
三、概念界定、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时重庆房荒的发生及引发的问题 |
第一节 战前重庆市民的居住概况 |
一、战前重庆的市区划定、人口增长及市政建设 |
二、住宅区的地价、房租与房屋结构 |
三、棚户问题及修建平民村 |
第二节 战时重庆房荒的原因分析 |
一、大量内迁人口亟需住房 |
二、日机的无差别轰炸 |
三、其他因素 |
第三节 房荒引发的社会问题 |
一、部分人无家可归,棚户明显增多 |
二、人居环境总体恶化,破坏社会风俗 |
三、各类房租纠纷频发,扰乱社会安定 |
第二章 国民政府的公共住宅兴建政策及其实施 |
第一节 国民政府推进公共住宅建设的政策 |
一、《内地房屋救济办法》的出台 |
二、住宅政策的完善 |
三、《社会救济法》中的住宅救济 |
第二节 中央直属机关的住宅建设 |
一、疏建委员会疏散人口与筹划新村 |
二、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兴建各类住房 |
第三章 重庆市政府主导下的战时住宅建设 |
第一节 重庆市郊外市场营建委员会市郊建筑两类住宅 |
一、征地修建两处郊外市场住宅 |
二、租地建造四处平民住宅 |
第二节 社会、工务两局进行的住房建设 |
一、社会局改建平民宿舍 |
二、社会局主导筹建合作住宅 |
三、工务局计划发行房屋奖券及示范兴建经济住宅 |
第四章 政府奖助人民自行建筑 |
第一节 战争初期国民政府的奖助办法 |
一、实施奖助的理论来源及法律基础 |
二、奖励建筑私营房屋与鼓励添构市内房屋 |
第二节 战争中期重点奖助在疏散区建筑 |
一、疏建委员会奖助民众建房的方案与举措 |
二、财政局出台专门的奖助贷款办法 |
第三节 战争后期奖助在市区兴建 |
一、政府支持奖励地主多建房屋的提案 |
二、市政府推进组织房屋合作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论房屋租赁登记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目前房屋租赁行为登记的概况 |
二、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的法律目的(登记的优劣比较) |
(一)当前房屋租赁登记行为有关的法律目的猜测 |
1.征税 |
2.明确实际权属 |
3.采集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为与其有关的分析与决策提供相关资料 |
4.行政管理的需要 |
(二)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的应然作用 |
三、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登记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
(一)法理基础 |
(二)必要性 |
四、以登记为核心的房屋租赁市场体系的建立 |
(一)登记机构 |
(二)登记房屋租赁范围 |
(三)登记的效果 |
(4)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韩国传贳租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传贳租房制度的含义、起源与发展 |
一、传贳租房制度的含义 |
二、传贳制度的起源 |
三、传贳租房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传贳租房制度在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制度中的现状 |
一、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现状 |
二、韩国城市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制 |
第二章 韩国传贳租房制度中的传贳权 |
第一节 物权性传贳权的制度内容 |
一、物权性传贳权的法律性质 |
二、物权性传贳权的取得、效力及其存续期间 |
三、传贳权人的权利义务 |
四、物权性传贳权的消灭 |
第二节 债权性传贳的制度内容 |
一、物权性传贳权与债权性传贳的异同 |
二、债权性传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
第三章 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的运行及其价值 |
第一节 用益权能视角下的传贳租房制度及其作用 |
一、充分活用传贳权的用益权能 |
二、传贳用益权能的价值 |
第二节 担保权能视角下的传贳租房制度及其作用 |
一、传贳权担保权能的灵活性 |
二、传贳担保权能的价值 |
第四章 韩国传贳租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传贳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渊源 |
一、传贳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联系 |
二、传贳制度与中国典权制度之区别 |
三、韩国传贳租房制度对中国典权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传贳制度与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制度的兼容性分析 |
一、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市场及相关制度 |
二、韩国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及相关制度与我国的对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快速城市化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保障性住房研究文献综述 |
1.2.2 新城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主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述主线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第二章 新城与保障房概述 |
2.1 新城概述 |
2.1.1 新城的概念 |
2.1.2 发达国家新城的起源和发展 |
2.1.3 国际新城建设的经验 |
2.1.4 国际新城建设的教训 |
2.2 保障房概述 |
2.2.1 保障房的概念 |
2.2.2 保障房国内外的发展 |
2.2.3 保障房的社会意义 |
2.2.4 保障房的推动情况 |
2.2.5 保障房的现实问题 |
第三章 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关联与互动 |
3.1 住房保障对新城发展的能动作用 |
3.1.1 有利于推动新城初期建设发展 |
3.1.2 有利于促进新城各社会阶层融合 |
3.1.3 有利于满足新城对从业人员的需求 |
3.2 新城发展对住房保障的能动作用 |
3.2.1 有利于满足保障房选址用地的要求 |
3.2.2 有利于为保障房居民提供服务 |
3.2.3 有利于助推保障房建设 |
3.3 新城与保障房和谐共生 |
3.3.1 城市化初期建设的大量小产权房 |
3.3.2 以新城为主、主城为辅的保障房选址规划 |
3.3.3 新城对保障房从抵制到支持的转变 |
3.3.4 新城发展与保障房建设的辩证统一 |
3.4 东西方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关系的比较 |
3.4.1 西方发达国家新城发展与保障房建设结合较少 |
3.4.2 东方国家新城发展和保障房建设结合较为普遍 |
3.4.3 东方国家的新城日益成为多中心特大城市的中心之一 |
第四章 国外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案例分析 |
4.1 新加坡的新镇建设与祖屋开发 |
4.1.1 新加坡组屋概况 |
4.1.2 新加坡新镇与组屋规划选址 |
4.1.3 新加坡新镇祖屋的分级与规模 |
4.1.4 新加坡概念规划的新发展 |
4.1.5 新镇祖屋完善的配套公共设施 |
4.1.6 新镇祖屋区适度的人车分行设计 |
4.2 日本的新城建设与公团住宅和公营住宅开发 |
4.2.1 日本新城的主要事业手法 |
4.2.2 日本新城建设与城市化历程 |
4.2.3 日本新城建设与公共住房政策 |
4.2.4 日本新城公共住宅的开发模式 |
4.3 韩国的新城建设与公共住宅开发 |
4.3.1 首尔都市圈的新城建设 |
4.3.2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背景 |
4.3.3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 |
4.3.4 韩国新城保障性住房供给管理 |
第五章 国内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案例分析 |
5.1 香港的新城建设与公屋开发 |
5.1.1 香港公屋带动新城建设 |
5.1.2 香港新城和公屋的地点选择 |
5.1.3 香港新城“自给自足”解决公屋居民就业 |
5.2 上海的新城建设与保障房开发 |
5.2.1 上海新城与保障房研究背景 |
5.2.2 上海保障房建设与人口郊区新城化 |
5.2.3 上海大型保障房社区建设对新城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
5.2.4 上海新城保障房的主要结论和对策建议 |
5.3 南京的新城建设与保障房开发 |
5.3.1 南京保障房与新城建设结合的基本情况 |
5.3.2 南京新城保障房规划选址基本原则 |
5.3.3 南京新城保障房建设的问题 |
5.3.4 南京保障房与新城建设的发展趋势 |
5.3.5 南京新城保障房相关政策建议 |
5.3.6 南京新城保障房实施建议 |
5.3.7 南京新城保障房总结与展望 |
第六章 新时代国内大城市新城保障房的内涵拓展和模式创新 |
6.1 新城保障房的历史责任拓展 |
6.1.1 初始阶段新城保障房的使命与责任 |
6.1.2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的历史责任拓展 |
6.2 新城保障房类型的丰富和创新 |
6.2.1 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传统新城保障房 |
6.2.2 新时代面向中等收入群体的新型新城保障房 |
6.3 新城保障房运作模式的转变和创新 |
6.3.1 从大规模集中建设向分散配建转变 |
6.3.2 从国有土地建设向国有和集体土地建设并举转变 |
6.3.3 从传统融资模式向资本化运作模式转变 |
第七章 结语 |
7.1 主要观点与结论 |
7.1.1 新城与保障房结合的叠加效应 |
7.1.2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广覆盖的社会使命与责任 |
7.1.3 新时代新城保障房模式创新的重要性 |
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 |
三、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内效力的裁判分歧 |
一、案例引出 |
二、裁判分歧:买卖合同如何成立 |
第二节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外效力的裁判分歧 |
一、对先前买卖合同的影响 |
二、能否否定第三人终局取得房屋所有权 |
第二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辩 |
第一节 学说梳理 |
一、期待权说 |
二、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 |
三、附条件形成权说 |
第二节 学说评析 |
一、期待权说之分析 |
二、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之分析 |
三、附条件形成权说之分析 |
四、本文观点——形成权说之证成 |
第三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内效力 |
第一节 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 |
一、前置程序——通知义务之履行 |
二、承租人单方意思表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
第二节 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 |
一、同等条件之判断标准 |
二、同等条件之具体内容 |
第四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 |
第一节 房屋未移转登记情形下的效力 |
一、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
二、双重买卖之形成与履行顺序之解析 |
第二节 房屋移转登记情形下的效力 |
一、善意第三人之保护 |
二、恶意第三人之排除 |
三、第三人主观要件之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缘起 |
0.2 研究对象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内容 |
0.5 研究方法 |
0.6 研究意义 |
0.7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一章 经租房的产生(1956-1966 年) |
1.1 经租房产生的历史背景(1956 年前) |
1.1.1 新增住房面积跟不上快速增长的人口的需要 |
1.1.2 房租管制政策难以缓解房荒 |
1.1.3 社会主义改造与大跃进运动 |
1.2 经租房制度的确立:私房改造运动(1956-1966 年) |
1.2.1 初创:第一轮私房改造(1956-1958 年) |
1.2.2 规范化:第二轮私房改造(1958-1960 年) |
1.2.3 巩固:补改和退改(1960-1966) |
1.3 经租房制度对物质空间和居住情况的影响 |
1.3.1 房屋空间分割 |
1.3.2 居住密度增加 |
1.3.3 建筑质量下降 |
1.3.4 首批租户定居 |
1.4 小结:经租房是有社会保障属性的准公共产品 |
第二章 经租房物质空间与居住情况演变过程 |
2.1 无序加建的破碎期(1966-1978 年) |
2.1.1 “文化大革命”中的挤占 |
2.1.2 政府建设与居民自建的“穷过渡” |
2.2 鼓励兴建的重构期(1979-1991 年) |
2.2.1 投资主体的放权让利加速住房建设 |
2.2.2 居住需求的提高带来功能性加建 |
2.3 衰退消亡的没落期(1992 年至今) |
2.3.1 危旧房改造热潮中的大量拆除 |
2.3.2 历史街区保护下的衰退和维护 |
2.3.3 住房制度变革下的社会结构变化 |
2.4 小结 |
第三章 经租房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演变 |
3.1 产权和使用权的复杂演变 |
3.1.1 含混-公有-杂糅 |
3.1.2 落实私房政策的困难 |
3.2 住房制度改革对经租房的影响 |
3.2.1 住房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 |
3.2.2 经租房住户的部分疏解 |
3.3 低租金制下经租房的修缮难题 |
3.3.1 租金降低导致“租不养房” |
3.3.2 租金改革依然“入不敷出” |
3.4 公房管理的固化和调控失灵 |
3.4.1 早期经租房的灵活调控 |
3.4.2 当前公房管理及其固化 |
3.5 经租房拆迁征收中的矛盾纠纷 |
3.5.1 产权边界模糊导致的纠纷 |
3.5.2 征收方式简单导致的矛盾 |
3.6 小结 |
第四章 居住类直管公房现状分析 |
4.1 经租房对历史街区的价值 |
4.1.1 历史价值 |
4.1.2 风貌价值 |
4.1.3 社会价值 |
4.2 居住类直管公房的现状空间与使用情况 |
4.2.1 居住拥挤与房屋空置并存 |
4.2.2 空间环境杂乱与建筑破败 |
4.2.3 弱势群体聚集与流转加快 |
4.3 居住类直管公房实例调查 |
4.3.1 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31号 |
4.3.2 南京市小西湖堆草巷25号 |
4.3.3 代管产南京市小西湖堆草巷13 号 |
4.3.4 补改造南京市秦淮区水斋庵41 号 |
4.4 南京小西湖片区微更新项目调查 |
4.4.1 项目概况 |
4.4.2 产权现状 |
4.4.3 征收、腾退和平移安置 |
4.5 小结 |
第五章 历史街区中居住类直管公房的利用对策 |
5.1 制度改革 |
5.1.1 观念转变 |
5.1.2 住房保障体系的借鉴与新旧公房并轨 |
5.2 管理细化 |
5.2.1 腾退与补偿政策的细化 |
5.2.2 人口疏解与调控 |
5.2.3 建立信息平台,细化管理办法 |
5.3 资源优化 |
5.3.1 完善配套,服务街区 |
5.3.2 调剂余缺,就地改善 |
5.3.3 有效利用,提升活力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对擅自转租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反思——围绕解除权行使的“链式反应”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出租人法定解除权行使的质疑 |
二、出租人以链式反应攫取转租合同的剩余控制权 |
(一) 第三人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事后套牢 |
(二) 商事转租中的链式反应更加强烈 |
1. 擅自转租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及其特征 |
2. 商主体的合同解除效果影响更大 |
三、出租人擅自转租解除权行使的应有构造 |
(一) 合同条款约定不足以解决现行问题 |
(二)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应作为第94条第4项的补充规范 |
(三) 排除6个月解除权除斥期间的适用 |
四、第三人基于链式反应获得对出租人的抗辩 |
五、特殊利益考量情形中的链式反应 |
(一) 居住权的特殊保护弱化链式反应 |
(二) 非典型转租强化链式反应 |
结论 |
(10)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趋势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任务 |
第一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住房租赁制度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 |
二、住房租赁市场的二元制格局明显 |
三、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占明显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的改革任务 |
一、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制 |
二、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三、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两种住房租赁制度模式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二节 日耳曼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日耳曼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日耳曼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日耳曼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三节 两种模式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二、日耳曼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三、两种模式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第一节 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一、打破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 |
二、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形式 |
第二节 丰富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渠道 |
一、房地产企业库存房 |
二、城镇家庭私有住房 |
三、社会存量商用房产 |
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
五、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 |
第三节 调动各界力量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
一、推动住房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 |
二、活跃住房租赁资本市场 |
三、推进不动产证券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 |
一、对中国物上权利体系发展的理论意义 |
二、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区别居住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 |
二、区别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 |
第三节 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一、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二、赋予住房租赁登记以准物权行为效力 |
第四节 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一、限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
二、限制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
三、限制出租人的约定解除权 |
第五节 强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嬗变历程 |
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再认识 |
三、强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
第六节 增设出租人法定容忍义务 |
一、对出租人容忍义务的评述 |
二、出租人容忍义务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建立社会管控制度 |
一、建立针对租金价格的市场管控制度 |
二、建立针对转租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
一、强化住房租赁登记制度 |
二、建立住房租赁征信制度 |
三、构建住房租赁交易平台 |
第三节 改革社会管理制度 |
一、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
二、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IV-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四、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可否收回房屋(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主导合作型”社会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长宁区“代理经租”试点改革为例[D]. 宋明.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战时重庆房荒背景下的住宅建设研究(1937-1945)[D]. 杨清泉. 西南大学, 2020(01)
- [3]论房屋租赁登记的完善[J]. 金龙鑫.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05)
- [4]韩国传贳租房制度研究[D]. 姚允涛.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2)
- [5]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新城发展与住房保障的互动关系研究[D]. 汤顶华. 东南大学, 2019(01)
- [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D]. 莫海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历史街区中经租房的空间演变与利用对策[D]. 张玉晟. 东南大学, 2019(06)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对擅自转租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反思——围绕解除权行使的“链式反应”展开[J]. 王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1)
- [10]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