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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制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问: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1. 答: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该条判肢激款为法院依职权进行审判组织转换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具体由谁来发现,谁是审判组织转换的提出主体,谁来最终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能否反向转换(即合议制转独任制)。首先肯定的是,二审应否适用独任制的最终决策主体赋权于承办法官为宜。立案阶段固然也可以履行该职能,如初步审查一审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审一般也独任审理。但毕竟还存在当事人审判组织选择权的问题,二审中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同意适用独任制,因此由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更加稳妥。在此意义上,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院庭长主动监督的“四类案件”外,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提出并决定审判组织转换的主体,也应为案件承办法官。这也契合并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在现行民事诉讼规范中,审判组织反向转换尚缺乏实质根据,即二审已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饥嫌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范围,掘袜基本不存在认识分歧。此处简易程序指涉的是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程序,不包括先适用简易程序又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问:二审独任制的立法价值和影响
  1. 答:二审独任制,是审判程序的精简化的体现,在一审的基础上,二审采取独任嫌辩,有利于高效率快速解决诉讼争端。在立法上体现简便化,效则氏率化。芹盯缺这促进了司法效率化发展,节约司法资源。
问:漳州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
  1. 答:据了解,本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陪模件系一起因购买瓷砖结欠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立即通知开庭。开庭前及庭后独任法官均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分期支付所欠货款的时间、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独任法官遂及时芦冲缓作出了判决。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九天时间。
    据介绍,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既判纳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适应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快速、高效、灵活处理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分配审判资源,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难易科学精准匹配,释放制度活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3.cn/article/1327a4957d638c3d99abb0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