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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青岛调研报告

问:急需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调研报告
  1. 答:分太少 怪不得没人回答
问:青岛安全生产条例的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 答: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 应当建消卜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知租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 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搭桥兆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3.cn/article/54b6f5bca2e9636eb5dde3bc.html